中共鄯善县人民检察院
党 组
鄯检党字〔2021〕07号 签发人:龙文斌
各部室:
为进一步加强党组对检察工作的领导,实现“四大检察”“十大业务”全面协调充分发展,统筹推进服务大局、人民司法各项任务,经院党组研究,在全院施行《鄯善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听取检察工作汇报的规定(试行)》,请各部室认真对照抓好落实。
中共鄯善县人民检察院党组
2021年11月12日
主题词: 司法 检察 工作汇报 规定
鄯善县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2021年11月12日印发
鄯善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听取检察工作汇报的规定(试行)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,确保检察机关依法高效履职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》等规定,结合本院工作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院党组听取检察工作汇报是党组领导检察工作的重要形式,是促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。对于提升办案质效、推进重点工作、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。
第三条 院党组通过召开党组会的形式听取各部室工作汇报。
第四条 院党组听取检察工作汇报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。重大工作、重要案件可以随时听取汇报。
第五条 院党组听取检察工作汇报时,由部室负责人进行汇报,分管检察长做补充汇报。
听取重大、敏感案件汇报时,可由承办检察官汇报,分管检察长和办案组其他成员做补充汇报。
第六条 院党组对以下工作内容听取汇报:
(一)贯彻落实院党组工作部署以及推进情况;
(二)阶段性工作计划、总结及需要解决的困难问题;
(三)重大、敏感案件的受理及办理情况;
(四)向县委、县委政法委和吐鲁番市检察院党组报告工作的报告、人大报告及其他重要工作报告的起草情况;
(五)应当听取汇报的其他事项。
第七条 各部室要提高思想认识,高度重视汇报工作,精心准备书面汇报材料。各部室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,汇报工作质量作为部室和个人评先选优的重要参考,分管检察长应当对汇报材料进行审核。
第八条 对汇报中涉及的工作秘密、个人隐私,要做好保密工作,不得泄露。
第九条 政治部要收集整理党组听取检察工作汇报的档案资料,做好会议记录。
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1年11月12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