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关于检察机关深入开展“检护民生”工作的通知》围绕“紧盯重点领域、聚焦重点人群、抓住突出问题”三个方面,部署了16项重点工作任务,常态化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是其中一项。
“检察官,老板拖欠我工资,还扣我的押金,麻烦你们帮帮我!”近日,一名群众带着满心委屈向鄯善县人民检察院求助,希望能帮自己追回被拖欠的工资与押金。
接到群众诉求后,检察人员第一时间耐心安抚当事人情绪,详细倾听事情始末,细致梳理纠纷脉络。经了解,求助人阿某(化名)系辖区某饭店大厨,就职期间与饭店存在劳务关系。阿某入职时,饭店老板买某(化名)以保证大厨稳定在岗为由私下收取1000元押金。7月初,阿某在工作期间与店内店员发生争执,情绪激动之下擅自离岗。正值中午经营高峰期,阿某突然离职导致饭店无法正常营业,且因短期内无法找到替代厨师,饭店被迫停业多日,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损失。
因此,饭店老板买某心生芥蒂,迟迟不予发放阿某4.5天劳务工资,同时拒绝退还1000元押金。
为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,检察人员先后多次通过电话双向疏导情绪、沟通诉求、交换意见。在充分掌握双方矛盾焦点、事实经过及争议诉求的基础上,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面对面调解工作。调解过程中,检察人员结合案情精准释法,明确告知买某饭店不得以担保形式向劳动者收取财物,即便事前告知,收取押金也是违法行为;阿某擅自离岗造成的经营损失,可通过合法途径协商赔偿,二者不能混为一谈,更不能以此为由拒不退还押金、拒付劳动报酬。同时,也耐心劝导阿某,工作中应遵守职业规范、理性处理人际矛盾,高峰期擅自离岗的行为确实给饭店经营造成了实际损失,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,应当换位思考、客观看待纠纷,合理主张自身权益。
在检察人员耐心细致地普法讲解、情理疏导、居中协调下,双方当事人逐渐平复对立情绪,均表示愿意各退一步、协商化解纠纷。经双方自行协商,自愿达成调解意见:饭店老板买某退还押金1000元;阿某被拖欠的4.5天劳务工资用于抵扣饭店的经营损失,不再予以主张。达成一致后,饭店老板买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退还阿某押金,该起劳资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,实现案结事了人和。
该矛盾纠纷的化解,是鄯善县人民检察院践行新时代 “枫桥经验”,推动劳资矛盾前端化解、就地调处的具体体现,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、化解在萌芽,有力回应群众急难愁盼,传递检察温度。
检察官说: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九条规定,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,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,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;第三十条规定,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,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;第九十条规定,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,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,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2.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第十六条规定,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,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。经济损失的赔偿,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。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%。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,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。